1、单位就业人员及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登记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在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单位在所在地县(区)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
(2)企业招用劳动者,应在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工商注册登记地县(区)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
(3)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在创业地县(区)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
2、个体人员就业登记
(1)从事个体经营的劳动者及其雇工在经营所在地的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
(2)灵活就业人员在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
(3)就业困难人员和符合享受相关税收政策的人员须持规定证明材料办理就业登记。
3、社区收集从事个体经营、灵活就业及社区就业人员就业登记情况资料,就业人员填写《个人就业登记表》。
4、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社区报送资料进行复核后报县(区)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认定,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
5、社区将就业人员就业信息录入信息系统。
6、就业人员到社区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