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人社部函365bet娱乐场注册_365体育手机版下载安装_篮球体育比分365
﹝2014﹞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2014年,高校毕业生就业总量压力进一步加大,工作任务更加繁重。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作出了新的部署。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要求,继续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就业工作的首位,坚持市场导向,着力改革创新,完善政策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力争实现今年高校毕业生就业水平有新提高,确保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稳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和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各地要结合实际,进一步抓好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和完善,确保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都能得到相应的政策支持。会同有关部门全面落实和完善鼓励中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税收、金融、社保补贴等政策,积极引导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会同有关部门统筹实施“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会同财政、教育部门将求职补贴在离校前全部发放给城乡低保家庭毕业年度的高校毕业生。对符合政策扶持条件的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及时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进一步畅通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享受政策的渠道。要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对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部署要求,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在结合产业升级开发就业岗位、购买基层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健全高校毕业生基层工作的服务保障机制、激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等方面进行探索和创新,完善相关政策,逐步形成有利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和生产服务一线就业创业的政策导向。
二、深入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
就业促进计划是确保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尽快实现就业的重要举措,各地要高度重视,及早部署,精心组织,力争使每一名有就业意愿的未就业毕业生在毕业半年内都能实现就业或参加到就业准备活动中。要积极联合教育部门和高校共同实施就业促进计划,面向高校广泛发布就业促进计划内容、参加渠道、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信息等,动员高校将就业促进计划宣传到每一个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做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信息衔接工作,力争在离校前获得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信息,并做好未就业毕业生离校前后的跟踪管理,切实保证服务不断线。要全面落实实名制就业服务,对部里分解下发的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要主动联系,准确掌握个人基本信息、求职意愿和就业需求。要结合本地实际拓展一批优质见习企业,扩大就业见习规模,确保有见习需求的毕业生都能得到见习机会。深入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技能就业专项活动,对有培训意愿的毕业生组织开展适合产业发展需求和毕业生自身特点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就业能力,并按规定落实好职业培训补贴政策。要将零就业家庭、城乡低保家庭、农村贫困户、残疾等就业困难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列为重点对象,实施重点帮扶,促进其尽快就业。
三、启动实施新一轮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
新一轮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将于今年启动实施。各地要创新工作思路,完善政策措施,扶持更多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逐步提高大学生创业比例。对有创业意愿的大学生提供创业培训,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切实提升创业能力。进一步落实创业扶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及时提供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税收减免等政策扶持。加强创业指导和服务,为创业大学生提供政策咨询、信息服务、项目开发、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积极推进创业孵化基地建设,为创业大学生提供场地支持和孵化服务。
四、改进和加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
各地要根据高校毕业生特点和求职需求,创新服务方式和手段。在服务内容上更加突出就业信息服务,在服务对象上更加突出二三本高校毕业生,在服务方式上更加突出信息技术的应用,在服务态度上多一些主动、多一分热情、多一分关怀。同一城市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之间要实现业务互通,数据共享,标准统一,让毕业生享受同等服务。要组织好全国性系列专项服务活动,切实提高服务质量。积极开展公共就业人才服务进校园活动,组织人社厅(局)长、企业人力资源经理、职业指导师校园行,为高校毕业生送政策、送指导、送信息;精心组织民营企业招聘周、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就业服务周、部分大中城市联合招聘高校毕业生专场活动和每季度的全国高校毕业生网络招聘月活动,搭建供需信息平台,积极促进对接。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按照我部正在开展的窗口单位改进作风专项行动有关要求,落实首问负责制、全程代理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和责任追究制,做到办事程序公开、办事依据公开、办事时限公开、办事结果公开,不断提升服务能力,提高就业服务的满意度。
五、进一步加大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宣传力度
各地要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就业宣传工作,牢牢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主动宣传、正面宣传。在宣传内容上,重点宣传各地促进就业创业的政策措施,提高政策知晓度;重点宣传高校毕业生到基层、中小企业就业创业的先进典型,引导高校毕业生转变就业观念;重点宣传就业形势,引导社会理性看待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形成正确的舆论导向。在宣传形式上,既要依托广播、电视、报纸等传统媒体,还要积极应用微博、微信、手机报等青年人喜爱的形式广泛开展宣传,提高宣传效果。在宣传风格上,要注重实用性,使用高校毕业生熟悉的语言宣讲形势、解读政策、宣传典型,扩大影响力。在宣传组织上,要动员相关部门、高校、媒体等积极参与,抓住高校毕业生就业高峰时间节点集中开展宣传。同时,要加强舆情监测,及时了解和回应社会关切,掌握舆论主导权。
各地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视和支持,把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作为政治任务,力争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列入政府政绩考核内容,进一步健全政府促进就业的责任制度。要切实发挥牵头部门职责,加强统筹协调,充分发挥就业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职能优势,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密切配合,形成合力。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工作方案,进一步细化工作目标、工作措施、工作进度和工作要求,加强督促检查和分类指导,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4年2月26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1998年以来,国家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给予了一系列税收扶持政策,特别是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了新的支持和促进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扩大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范围,对于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推动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该政策于2013年12月31日执行到期。根据当前宏观经济形势和就业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为扩大就业,鼓励以创业带动就业,经国务院批准,现将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本条所称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是指:1. 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2. 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3. 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且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本条所称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经营活动的企业以及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登记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三、享受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优惠政策的人员按以下规定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等凭证:
(一)按照《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其中,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失业后可以在常住地登记。
(二)零就业家庭凭社区出具的证明,城镇低保家庭凭低保证明,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三)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凭学校出具的相关证明,经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实认定,取得《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仅在毕业年度适用),并向创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取得《就业失业登记证》;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直接向创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四)上述人员申领相关凭证后,由就业和创业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人员范围、就业失业状态、已享受政策情况进行核实,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企业吸纳税收政策”字样,同时符合自主创业和企业吸纳税收政策条件的,可同时加注;主管税务机关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加盖戳记,注明减免税所属时间。
四、本通知的执行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备案减免税管理,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税收优惠政策在2016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所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在2013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五、本通知所述人员不得重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已享受各项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不得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如果企业的就业人员既适用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又适用其他扶持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重复享受。
六、上述税收政策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民政部另行制定。
各地财政、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把大力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主动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同时,要密切关注税收政策的执行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逐级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反映。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4年4月29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大力度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意见
川办发〔2014〕26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将其放在就业促进工作的突出位置,保持了高校毕业生就业局势总体稳定。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落实以创新带动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促进高校毕业生创业比例和就业质量不断提高,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大力度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提出如下意见。
一、支持高校建立各种形式的创业园、孵化园、科技园、创新创业俱乐部,开展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和项目孵化,对项目提供技术支持和专业辅导,促进项目转化。
从2014年1月1日起,对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在高校创业园、孵化园、科技园、创新创业俱乐部等创新创业平台内孵化的创业项目,经学校和有关部门确认,对创业团队或项目给予1万元创业补贴。同一领创主体有多个创业项目的,最高补贴可达到10万元。所需资金由省财政从高校毕业生创业补贴资金中安排。确认程序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教育厅另文规定。
对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在上述高校创新创业平台内通过工商注册或民政登记的创业主体(含其他依法设立、免于注册或登记的创业主体,如在电子商务网络平台开办“网店”、农业职业经理人等),给予1万元创业补贴。所需资金由省财政从高校毕业生创业补贴资金中安排。在上述高校创新创业平台以外进行工商注册或民政登记的创业主体(含其他依法设立、免于注册或登记的创业主体,如在电子商务网络平台开办“网店”、农业职业经理人等),由所在地市或县级人民政府给予1万元创业补贴,省财政从高校毕业生创业补贴资金中补助地方政府一半。
二、鼓励地方各类产业园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建立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基地,为大学生创业提供技术指导、金融服务、中介服务和生活等方面服务,鼓励、吸引、支持大学生入园创业。
从2014年1月1日起,对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在地方建立的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基地内孵化的创业项目,经有关部门确认,每个项目给予1万元补贴。同一领创主体有多个创业项目的,最高补贴可达到10万元。所需资金由同级政府安排,省财政从高校毕业生创业补贴资金中补助一半。
三、对小型、微型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当地政府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对企业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执行期限暂定至2015年底。科技型小微企业招收高校毕业生达到一定比例的,可申请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贷款,并享受财政贴息。
四、将小额担保贷款和贴息对象从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扩展到在校创业大学生。相关贴息资金,中央属和省属高校,由省财政从高校毕业生创业补贴资金中安排;市(州)属高校,由市(州)财政解决。
在电子商务网络平台开办“网店”的高校毕业生,可享受小额担保贷款和财政贴息政策。
五、对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并办理实名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当地政府2年内对其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数额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六、加大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帮扶,从2014年起,将现行只限于城乡低保家庭毕业生的求职补贴扩大到残疾毕业生。补贴数额和所需资金按现行规定执行。
七、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实习、见习基地的领域和功能。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部门和共青团组织要通过改革创新、发挥市场作用,积极培育、认定一批学科齐全、门类完备且集实习、见习功能于一体的实训基地,既可用于大学生实习,又可用于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相关补贴按现行政策规定执行。由高校创办及高校与企业联办的大学科技园,纳入实训基地认定范围。对认定的实训基地实行动态管理。
八、鼓励在校大学生参加创业培训,将创业培训补贴对象从毕业学年的在校大学生,扩展到在校大学生。相关补贴资金,中央属和省属高校由省财政从高校毕业生创业补贴资金中安排,市(州)属高校由市(州)财政安排。
九、各高校要全面开展职业发展指导和就业创业教育,将就业创业教育纳入教学计划,建立贯穿整个大学教育期间的职业发展和创业就业指导课程体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和共青团组织、高校要密切配合,加强高校创新创业指导教师业务培训,大力开展青春创业大讲堂、“挑战杯”创新创业大赛、大学生创业成果展(交易会)等活动,营造“以创新带动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良好氛围。
十、建立四川省大学生创新创业俱乐部及网络平台,组织创新创业论坛、创业讲座培训、创业规划大赛、创业经验交流、创业项目推介等专题活动;搭建大学生之间及大学生与企业家、创业成功人士、专家学者、创业导师、金融投资经理人、政府部门负责人之间随时沟通、深入交流、学习研讨平台;提供法规政策咨询、创业项目评估预测和投资融资服务;推荐大学生创业项目入驻创业园区(孵化基地)。
十一、国有企业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除涉密等特殊岗位外,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公开招聘,招聘信息要在相关网站公开发布,对拟聘人员应进行公示。
十二、从今年开始,将选调生、公务员等省公招项目的考试录用时间提前到毕业学年的上学期进行,中小学教师录用考试由省教育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一次性招考。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各高校要统筹安排好考录工作,最大限度地方便大学生参加考试和职业选择,降低求职成本。
十三、省和市(州)两级人民政府在已建立就业创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框架基础上,进一步健全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工作协调机制,切实加强领导,有关部门要分工协作,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各市(州)、县(市、区)政务服务中心设立大学生创业服务窗口,安排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商、税务等部门工作人员现场办公,为大学生创业提供一站式、“一条龙”服务,减少工作环节,提高办事效率。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5月6日
财政部税政司 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就业促进司有关负责人就延续并完善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答记者问
为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等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扶持小微企业发展,根据4月1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以下简称《通知》),延续并完善了支持和促进创业就业的税收政策。为便于公众更好地理解《通知》的主要内容和精神,财政部税政司、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就业促进司负责人接受了记者采访。
问:请简要介绍一下我国现行支持和促进创业就业的税收政策。
答:就业是民生之本。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就业工作,坚持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积极的就业政策。财税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出台实施了一系列包括促进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等重点群体就业以及扶持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发展等有利于促进创业就业的税收政策。
一是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对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以及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以及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上述政策已于2013年底到期,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延长至2016年12月31日,并加以完善。
二是安置残疾人就业税收政策。按实际安置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具体限额最高每人每年3.5万元);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可减征或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出租房产在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三是扶持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发展,吸纳和促进就业。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给予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在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基础上,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降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自6%和4%统一降至3%);统一并提高了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起征点(提高至2万元),对小微企业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实施了金融企业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和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营业税优惠政策;免征了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贷款印花税;将符合条件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纳入现行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享受主体范围等。上述税收政策既有力减轻了中小企业税收负担,又体现了国家对创业和促进就业的重视。
此外,对随军家属、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也给予了税收扶持政策。
问:此次完善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继续实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所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同时完善了相关政策,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1)调整享受企业吸纳就业税收政策的人员范围,凡是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均能享受税收优惠;(2)取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行业范围限制;(3)扩大扣减税费范围,将地方教育附加纳入扣减税费范围;(4)提高扣除额上限,对从事个体经营或企业吸纳就业的,除国家给予定额税收扣减外,地方政府还可按规定再给予比过去更大的税收优惠;(5)简化程序,将税收优惠政策管理由审批改为备案;(6)退役士兵就业税收政策参照上述原则执行。
问:延续并完善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哪些考虑?
答:支持和促进创业就业的税收政策于2013年12月31日执行到期。总的来看,该项政策对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促进社会稳定,推动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李克强总理在2014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就业是民生之本。坚持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优化就业创业环境,以创新引领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并强调推动经济转型必须实现有就业的增长,这也是稳增长的关键,关系到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目前,我国就业结构性矛盾更加突出,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压力加大。根据就业形势和就业重点群体的变化,在落实好现行有利于就业税收政策及新出台的扩大小微企业税收优惠范围政策的同时,有必要继续实施并完善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税收政策,加大对创业和就业的政策支持力度。
问:享受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的重点群体有哪些变化?
答:1998年,我国把下岗分流、减员增效和再就业作为国有企业市场化改革的重要内容,此后很长一段时间,下岗失业人员成为就业重点群体。2010年对支持和促进就业税收政策进行调整时,扩大了享受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范围,由原先的下岗失业人员和城镇少数特困群体扩大到纳入就业失业登记管理体系的全部人员,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以及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等就业重点群体皆可涵盖在内。同时,将毕业年度内的高校毕业生也纳入了优惠政策体系。
此次政策调整维持上述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范围不变,同时将企业吸纳就业税收政策的人员范围由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等四类群体,调整为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1年以上的人员。凡是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1年以上的人员均可同等享受税收优惠,取消了身份限制,有利于促进就业公平。
根据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以及2014年《政府工作报告》的精神,当前要做好以高校毕业生为重点的青年就业和农村转移劳动力、城镇困难人员、退役军人、淘汰落后产能职工就业。上述人员符合条件的,均可享受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
问:为什么要取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行业范围限制?
答:沿用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的做法,原支持和促进就业税收政策对享受政策的行业范围做了除外规定,其中,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将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排除在外;对企业吸纳就业的,将从事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的服务型企业排除在外。新政策取消了上述行业限制,主要是考虑到就业重点群体发生了较大改变,适当增加行业范围,有利于扩大就业渠道,增强税收支持政策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问:为什么要扩大扣减税费范围?
答:按照原政策,从事个体经营税收政策的扣减税费依次是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企业吸纳就业税收政策的扣减税费依次是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原政策出台时,地方教育附加只有部分地方征收,因此未将其纳入扣减税费范围。考虑到当前各地已全面征收地方教育附加,为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在扣减税费中增加地方教育附加。
问:为什么要提高扣除额上限?
答:考虑到我国区域发展不协调以及社会平均工资、物价上涨等因素,兼顾财政可承受能力,在维持从事个体经营每户每年8000元扣减限额和企业吸纳就业每人4000元扣减定额基数不变的前提下,适当调整限额(定额)浮动幅度,地方政府可按规定再给予比过去更大的税收优惠。具体为:在从事个体经营税收政策中增加“地方政府可根据情况最高上浮20%”的规定;将企业吸纳就业的扣减定额标准由“可上下浮动20%”调整为“最高可上浮30%”。
问:为什么要简化税收优惠政策管理?
答:按照中央关于转变政府职能,减少行政审批的要求,将税收优惠政策管理方式由审批调整为备案减免税管理,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自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事后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问:为贯彻落实完善后的税收政策,下一步要做好哪些工作?
答: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的实施涉及财政、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教育等多个部门,各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地进行沟通,协调配合。要把大力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加强领导,周密部署,主动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密切跟踪和关注税收政策的执行情况。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要加强《就业失业登记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等凭证的审核发放,建立劳动者就业信息交换和协查制度,税务机关要做好税收优惠政策备案管理工作,确保政策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