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川府发〔2011〕22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是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生力军。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是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的重要举措。近年来,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不断完善政策措施,积极搭建服务平台,持续保持了全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总体稳定。预计“十二五”时期,高校毕业生数量仍将持续增长,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任务依然繁重。为切实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积极促进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加快发展速度和提高发展质量中,积极拓展高校毕业生就业领域
(一)在构建现代产业体系中努力创造更多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机会。在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加强自主创新中培育新的就业增长点,着力发展既具有较高科技含量又具有较强就业吸纳能力的智力密集型、技术密集型产业,开发更多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岗位。在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调整优化产业结构中实施有利于发挥劳动力比较优势的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战略,带动生产性就业岗位增长,努力扩大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规模。大力发展具有增长潜力的生产性服务业和生活性服务业,积极鼓励发展服务外包、动漫、现代信息技术、现代服务业等产业,创造更多高校毕业生就业机会。积极支持和鼓励高校毕业生投身现代农业建设,鼓励农业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在安排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和制定产业规划时要充分考虑高校毕业生就业需要,探索建立投资带动就业评估机制,更好地发挥投资对就业的带动作用。及时发布和宣传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专业领域的人才规划,引导高校根据行业人才需求,有针对性地开展人才培养。各高校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需要,认真做好相关专业人才需求预测,合理调整专业设置,推进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强化实践教学和实习实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支持相关行业和产业与高校联合开展人才培养和岗位对接活动,使广大高校毕业生能够学有所用。
(二)鼓励中小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中小企业是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主要渠道。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将落实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与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结合起来,大力支持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中小微型企业和创新型科技企业发展,鼓励企业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当年申报的中小企业补助项目中,招收高校毕业生达到当年新增职工人数20%及以上的中小企业,有关部门应优先考虑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并优先提供技术改造贷款贴息。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新招收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达到当年新增职工人数20%及以上的,可按规定申请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并享受财政贴息。对企业招收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就业的,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专家评审、科研项目经费申请、科研成果或荣誉称号申报等方面,享受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
二、鼓励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城乡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就业
(三)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城乡基层就业。各地要根据统筹城乡经济和加快基本公共服务发展的需要,大力开发社会管理和公共教育、医疗卫生、文化等领域的服务岗位,增加高校毕业生就业机会。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重点解决好他们在工资待遇、社会保障、人员编制、户口档案、职称评定、教育培训、人员流动、资金支持等方面面临的实际问题,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特别是城市社区和农村教育、医疗卫生、文化、科技等基层岗位工作。对在公益性岗位就业并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自2012年起,省级机关录用公务员,除部分特殊职位外,均应从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中录用。对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认定,要体现对在基层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的更多支持。市(州)级以下机关特别是县乡机关招录公务员,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吸引优秀应届高校毕业生报考,录用计划应主要用于招收应届高校毕业生。要按照统一征集岗位、统一发布公告、统一组织考试、统一服务管理的原则,统筹实施“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做好各类项目之间的政策衔接。落实好对服务期满考核合格人员的就业政策措施。切实做好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
(四)鼓励高校毕业生入伍服义务兵役。各地各部门要大力加强高校国防教育和征兵宣传,广泛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和国防知识、兵役法规教育,营造热爱军营、献身国防的浓厚氛围,充分调动高校毕业生入伍积极性。利用大学生网上预征报名系统,认真组织高校毕业生网上预征报名,加强对预征对象的跟踪管理,为征集入伍打好基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鼓励高校毕业生入伍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及时做好被批准入伍高校毕业生的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工作,严格落实高校毕业生参军入伍优先报名应征、优先体检政审、优先审批定兵、优先安排去向“四个优先”政策。妥善做好高校毕业生士兵的家庭优待和退役安置工作。各市(州)要根据本地实际,出台并完善相关政策。退役高校毕业生士兵服现役,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在适用报考研究生等有关优待政策方面,退役高校毕业生士兵与“三支一扶”、“一村一大”、“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服务期满并考核合格的大学生享有同等待遇。
(五)鼓励高校毕业生到艰苦边远地区就业。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制定的学费奖补政策,省属高校毕业生到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连续服务满三年及以上的,省政府对其学费按一定标准给予奖补。各市(州)也要尽快出台并完善相关政策,引导和鼓励市(州)属高校毕业生到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服务。对到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机关工作的,试用期工资可直接按试用期满后工资确定,试用期满后级别工资高定1—2档;在事业单位工作的,可提前转正定级,转正定级时薪级工资高定1—2级。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包括经教育部批准备案的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项目),完成服务期并考核合格的考生,三年内报考硕士研究生可享受初试总分加10分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的政策。
三、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稳定灵活就业
(六)落实和完善创业扶持政策。继续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等部门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创业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9〕146号)等文件规定,进一步落实和完善各项创业扶持政策,改善创业环境,积极引导高校毕业生创业。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201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发挥小额担保贷款政策促进就业的积极作用,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可在创业地按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可享受不超过10万元贷款额度的财政贴息扶持;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根据高校毕业生村干部创业特点和实际需求,创新金融产品,改进服务方式,做好金融支持工作。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信用社区建设+创业培训”联动工作机制。省安排的高校毕业生创业专项资金用于开展高校毕业生创业指导、创业培训和创业资助等工作,省直有关部门和有条件的地区要积极探索研究财政资金、风险投资等与大学生创业赛事的对接模式,各地要安排专门资金支持高校毕业生创业,并规范发展民间融资,多渠道加大创业资金投入。进一步完善和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等优惠政策,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适当放宽市场准入条件,鼓励高校毕业生创业。
(七)加强创业教育、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各高校要广泛开展创业教育,积极开发创新创业类课程,完善创业教育课程体系,将创业教育课程纳入学分管理。积极推广成熟的创业培训模式,鼓励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和实训,提高创业能力。对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参加创业培训的,根据其获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或就业创业情况,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根据高校毕业生特点和需求,组织开展政策咨询、信息服务、项目开发、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在充分发挥各类创业孵化基地作用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建设一批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并给予相关政策扶持。对基地内大学生创业企业提供培训和指导服务,落实扶持政策,努力提高创业成功率,延长企业存活期。
(八)稳定灵活就业。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通过多种形式灵活就业,并给予相关政策扶持。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灵活就业高校毕业生,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对申报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按规定提供人事、劳动保障代理服务,做好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
四、支持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和技能培训,鼓励科研项目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九)支持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各地要结合当地产业发展需要和高校毕业生情况,鼓励和扶持一批规模较大并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企事业单位作为就业见习单位,并按规定将其认定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为有见习需求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见习机会。积极引导有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创建大学生科技创业见习基地。进一步完善就业见习管理办法,明确见习对象范围、见习基地条件、见习补贴标准、见习考核评估等事项,进一步规范见习活动。认真落实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补助政策,基本生活补助费用由见习单位和地方人民政府分担,就业专项资金给予补贴。各地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合理确定和及时调整生活补助标准。见习单位应加强见习场所的安全管理。省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统一为参加见习的高校毕业生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见习单位支出的见习补贴相关费用,不计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但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十)支持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各地要积极组织有培训需求的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帮助其提高就业能力。对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根据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应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或就业情况,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对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企业新招收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在6个月之内开展岗前培训的,按规定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
(十一)鼓励科研项目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鼓励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结合国家产业发展和技术进步的需要开展研究,按照公开、自愿、双向选择的原则,在所承担的项目实施过程中,通过签订项目聘用合同聘用优秀高校毕业生为研究助理或辅助人员参与研究工作。在所承担的民口科技重大专项、“973”计划、“863”计划、科技支撑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以及省级各类科技计划等重大重点项目实施过程中,聘用高校毕业生的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补助可按规定从项目经费中列支。合同期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或到其他岗位就业,就业后工龄与参与研究期间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五、大力加强就业指导、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
(十二)加强就业指导和就业服务。各高校要全面开展职业发展指导和就业创业教育,将就业指导课程纳入教学计划,建立贯穿整个大学教育期间的职业发展和就业指导课程体系,帮助大学生树立正确的成才和就业观念。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高校毕业生求职就业特点,创新就业服务模式,完善服务措施,采取组织企业进校园、召开专场招聘会和供求洽谈会、开展网络招聘等活动,为高校毕业生提供方便、快捷、直接、有效的就业信息服务。各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及其他就业服务机构要加强合作,建立健全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服务平台,提供政策发布、岗位信息、网络招聘、远程面试、指导咨询等就业服务。大力推动互联网就业服务的健康发展,加强信息监督管理,规范互联网求职就业行为。加强人力资源市场需求预测,完善职业供求信息收集和发布制度,引导高校毕业生理性求职、用人单位积极招聘和高校科学合理设置专业。根据国民经济发展和市场需求,加大高等教育教学和高校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力度,努力培养社会需要的复合型、技能型、应用型、创新性人才。鼓励各类职业中介机构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服务,对为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服务并符合条件的给予职业介绍补贴。鼓励企业与高校合作,为大学生提供有针对性的指导和服务,帮助大学生提升专业能力和职业能力。全面落实为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免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人事档案托管等服务政策。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扶持活动。
(十三)开展就业失业登记。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按照就业促进法的规定,为已就业高校毕业生免费办理就业登记,并按规定提供人事、劳动保障代理服务。进一步完善就业登记办法,建立就业登记与劳动合同管理、社会保险费缴纳联动机制,维护劳动者就业权益。对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并纳入户籍所在地失业人员统一管理,落实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和各高校要加强合作,进一步完善以实名制为基础的高校毕业生就业统计制度,做好高校毕业生毕业前后的信息衔接和服务接续。
(十四)强化就业援助。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将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纳入当地就业援助体系,建立专门台账,实施“一对一”职业指导和重点帮扶,并向用人单位重点推荐,或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继续实施特困大学生就业专项扶助政策,省财政对其就业过程中的必要费用给予定额补贴。各高校可根据困难家庭毕业生的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求职补贴。各地要高度重视长时间失业高校毕业生以及女性、残疾人和少数民族等高校毕业生的就业问题,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和就业指导。
(十五)保障就业权益。各城市应取消高校毕业生落户限制,允许高校毕业生在就(创)业地办理落户手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公安厅要与成都等各城市人民政府做好沟通衔接,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各地要按照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政策要求,进一步深化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简化高校毕业生就业程序。对到各类用人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其职称评定、工资待遇、社会保险办理、工龄确定等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高校毕业生从企业、社会团体到机关事业单位就业的,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工龄。加大对各类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在劳动用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劳动监察力度,切实维护高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大力开展人力资源市场清理整顿工作,严厉打击非法职业中介和招聘过程中的各类欺诈行为。认真执行残疾人就业条例的有关规定,保障残疾人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权益。切实落实取消就业体检中乙肝检测项目的有关规定,防止各类就业歧视,维护高校毕业生公平就业权利。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领导,强化目标责任,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情况列入政府政绩考核内容,切实抓好贯彻落实。加大对就业政策措施和先进典型的宣传力度,引导高校毕业生转变就业观念,并营造良好的高校毕业生就业环境。
四川省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六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