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女士:我是苏北一家劳务输出公司派遣到南京某区外资投资服装企业的员工,与劳务输出公司签订用工合同为一年。在该企业工作不到半年,由于企业生产不景气,已停产三个多月。单位要我们回家休息,发基本生活费六百元。由于没有其它收入,我现在在南京已无法生存。我们向企业讨要说法,企业给的理由是我们没参加工作,只能按照苏北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发放生活费。请问律师,企业如此说法成立吗?
饶律师:不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综上规定,劳务派遣公司与你签订一年的用工合同本身就违背法律规定,在用人单位服装企业没能给你提供工作的情况下,不按南京本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发放更是违法行为。因此,你们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依法投诉,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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